近日,由南昌市检察院提请江西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房屋买卖协议纠纷,经江西省高级法院提级审理,终于圆了陈女士15年的办下房产证的梦。
2000年10月,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陈女士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签约后,陈女士依约向某开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将所有与购房相关的资料交予某开发公司办理房产证。某开发公司也将该房屋交付陈女士入住使用至今。因某开发公司一直未办理房产证,陈女士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09年9月诉至西湖区法院,要求某开发公司立即为其办理房产证。
该案历经区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法院再审,重审一审和重审二审,陈女士赢了两回又输了两次。中院认为,经鉴定陈女士提交的购房合同上的某开发公司的印章系伪造的,该购房合同为虚假合同。而某开发公司提供了洪港公司购买诉争房屋的合同原件,并加盖了南昌市房屋商品化办公室(简称商化办)合同审校专用章,可以证明诉争房产已由洪港公司购买,故无法为陈女士办理房产证,遂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不服二审判决,向南昌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1.由于鉴定时某开发公司送检的样本章是未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和备案的印章,故不能保证该送检样本印章的唯一性,不能排除某开发公司存在多枚印章的可能。二审判决认定陈女士购房合同上的印章为伪造印章,购房合同为虚假合同,主要证据不足。2.商化办就本案诉争房产先后出具了两份内容不一致的证明,二审法院未经质证、未查清事实即予以采纳为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据采信确有不当。3.陈女士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优势于某开发公司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能够证明陈女士与某开发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关系的事实。故提请江西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采纳了该院的意见,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江西省高级法院将该案从南昌市中级法院提级审理,全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判令开发公司立即为陈女士办理房产证。这起旷日持久历时15年,前后历经3级法院5次审判的办证纠纷终于尘埃落定。陈女士拿到省高院的生效判决后心情非常激动,深深向检察干警鞠了一躬,连声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了法院错误裁判,终于圆了15年的办证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