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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检察院成功办理新年首例抗诉案件
时间:2015-01-16  作者: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青山湖区检察院抗诉的熊某交通肇事一案经区法院重新立案审理,近日,成功获得改判,法院再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12月22日,被告人熊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南昌市高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祝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祝某重伤甲级。事故发生后,熊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熊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经青山湖区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熊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

  案件判决后,青山湖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讨论后认为,熊某案发后立即逃逸,经公安机关确定肇事车辆后通知其接受调查,其于第五天才来到公安机关,导致无法及时对其进行酒精、麻醉药品等相关检测,并未及时主动投案。且熊某在公安机关两次电话通知后归案,均未供述其驾驶机动车撞伤人后逃逸的事实,直到第三次到案,面对充分的事实与证据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该院认为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便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南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南昌市检察院支持该院的抗诉,经南昌市中级法院指令青山湖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区法院采纳了抗诉理由,改判熊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该案是青山湖区检察院今年首例抗诉成功并获改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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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湖区检察院成功办理新年首例抗诉案件

时间:2015-01-16  作者: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由青山湖区检察院抗诉的熊某交通肇事一案经区法院重新立案审理,近日,成功获得改判,法院再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2年12月22日,被告人熊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南昌市高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祝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祝某重伤甲级。事故发生后,熊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熊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经青山湖区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在肇事后逃逸,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熊某在尚未受到讯问、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

  案件判决后,青山湖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讨论后认为,熊某案发后立即逃逸,经公安机关确定肇事车辆后通知其接受调查,其于第五天才来到公安机关,导致无法及时对其进行酒精、麻醉药品等相关检测,并未及时主动投案。且熊某在公安机关两次电话通知后归案,均未供述其驾驶机动车撞伤人后逃逸的事实,直到第三次到案,面对充分的事实与证据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因此该院认为被告人不具有自首情节,便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南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南昌市检察院支持该院的抗诉,经南昌市中级法院指令青山湖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区法院采纳了抗诉理由,改判熊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该案是青山湖区检察院今年首例抗诉成功并获改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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