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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丨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还是“监督”关系?
时间:2023-12-01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周佳美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由宪法确认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后,宪法历经多次修改,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和定位的规定一直保持不变。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宪法中有关“检察”的表述变迁

●从“领导”关系到“监督”关系,再到“领导”关系

1954年宪法第81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1978年宪法第43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1982年宪法第13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从“是否遵守法律”到“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

1954年宪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1978年宪法第4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

●增加地方各级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

1954年宪法第8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78年宪法第43条: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写入宪法

1982年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明确检察机关的设置

1982年宪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检察长任期从“四年”到“五年”,不超过“两届”

1954年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四年。1978年宪法没有相关规定。

1982年宪法第130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写入宪法

2004年宪法第131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现行宪法中有关检察机关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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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丨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还是“监督”关系?

时间:2023-12-01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周佳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由宪法确认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后,宪法历经多次修改,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和定位的规定一直保持不变。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宪法中有关“检察”的表述变迁

●从“领导”关系到“监督”关系,再到“领导”关系

1954年宪法第81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1978年宪法第43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1982年宪法第13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从“是否遵守法律”到“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

1954年宪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1978年宪法第4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

●增加地方各级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规定

1954年宪法第8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978年宪法第43条:在1954年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写入宪法

1982年宪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明确检察机关的设置

1982年宪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检察长任期从“四年”到“五年”,不超过“两届”

1954年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四年。1978年宪法没有相关规定。

1982年宪法第130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写入宪法

2004年宪法第131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现行宪法中有关检察机关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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