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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重阳,老年人权益知多少
时间:2023-10-23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罗苑青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九月初九是中国传统节日之一的重阳节。在民俗观念中“九”在数字中是最大数,“九九”又与“久久”同音,有长久长寿的含义,寄托着对老人健康长寿的祝福。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积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制度,加大力度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力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伴、老有所安。

恰逢重阳节,就让检察官来为您解读那些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1.老有所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检察官提示】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二是配偶;三是兄弟姐妹;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老有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检察官提示】意定监护是民法典中新增的监护方式,它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

因此,意定监护也被称为老年人的“未雨绸缪”条款。意定监护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充分体现了对人的自主意识的尊重,是对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的有益补充。

3.老有所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检察官提示】老年人也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4.老有所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检察官提示】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主要为赡养、抚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会在买房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或直接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子女。一旦两代人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老人们就有可能会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

为以防万一,老年朋友们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后出现老无所依的担忧。再婚老人可通过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既保证再婚配偶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后代对房屋的继承,减少家庭纠纷。

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关心、关爱老年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

最后,西湖区检察院也衷心祝愿广大老年朋友们健康长寿,幸福安康,重阳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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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重阳,老年人权益知多少

时间:2023-10-23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罗苑青 

九月初九是中国传统节日之一的重阳节。在民俗观念中“九”在数字中是最大数,“九九”又与“久久”同音,有长久长寿的含义,寄托着对老人健康长寿的祝福。

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养老护老是全社会应尽的共同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家积极出台了一系列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政策制度,加大力度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和安全,力争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伴、老有所安。

恰逢重阳节,就让检察官来为您解读那些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吧!

1.老有所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检察官提示】赡养和扶养老年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老年人的赡养人和扶养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子女;二是配偶;三是兄弟姐妹;四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人和扶养人应当在经济、生活、精神上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老有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检察官提示】意定监护是民法典中新增的监护方式,它允许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本人意愿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赋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

因此,意定监护也被称为老年人的“未雨绸缪”条款。意定监护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充分体现了对人的自主意识的尊重,是对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的有益补充。

3.老有所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检察官提示】老年人也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的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亦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4.老有所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检察官提示】

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的制度,主要为赡养、抚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现实生活中,不少父母会在买房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或直接将自有房屋过户给子女。一旦两代人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纠纷,老人们就有可能会陷入无房可住的境地。

为以防万一,老年朋友们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为自己设立居住权,避免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后出现老无所依的担忧。再婚老人可通过为再婚配偶设立居住权,既保证再婚配偶有生之年居有定所,又可以实现后代对房屋的继承,减少家庭纠纷。

古人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让我们行动起来,共同关心、关爱老年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都能安享晚年。

最后,西湖区检察院也衷心祝愿广大老年朋友们健康长寿,幸福安康,重阳节快乐!

 


   
主办单位: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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