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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近中秋月近圆,情至中秋情至酣。佳节将至,小伙伴们都买到回家的车票了吗?检察官也特别为大家准备了一份假期法律指南,一起来看看吧~
每逢佳节倍思亲,常伴父母享天伦
团圆、祝福和欢聚是中秋永恒的主题,虽然日益发达的交通让回家的路途越来越便利,这份期待与美好却从未被冲淡。但你是否知晓,与亲人团聚其实也可能是在履行我们应尽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劝君饮酒需适度,酒酣耳热莫开车
难得的假期,邀三五好友觥筹交错实乃人生一大乐事。但小酌怡情,可别非要“劝君更尽一杯酒”。
如果有饮酒者因饮酒过度发生意外,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的共同饮酒人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千万记得,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友们也要互相监督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假期出游想报团?学点法律来避坑
今年中秋和国庆双节“喜相逢”,连续8天的小长假正适合举家出游。可面对市面上种类繁多的旅行团,眼花缭乱的你是否害怕“踩坑”毁了难得的假期?
提前学习下自己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就能做到心里有谱选团不慌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重任在肩需加班,三倍工资来补偿
虽是万家团圆日,但也许你人在职场,身不由己,即使中秋也得坚守岗位。那么或许三倍的工资可以安慰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又是一年千里婵娟,愿国兴家和,月圆人安,西检君也会一直以法相守,岁岁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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