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监察委、教育部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
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对加强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强制报告制度吧~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报告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解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员会;
(2)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5)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旅店、宾馆等。
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注意!未成年人遭受、疑似遭受或者面临遭受不法侵害危险的都要报告,《意见》用“其他”的兜底条款,让强制报告的范围更加宽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如何报告?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相关法律责任
(一)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行政、刑事责任,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二)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视情况进行问责、调查处理;
(三)因报告保护未成年人的,予以奖励、表彰并进行保密;
(四)因报告引发纠纷的,报告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报告追责,报告免责。
强制报告谁来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强制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强制报告制度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在我国,强制报告并非一切组织和公民的义务,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个人发现有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时,都有权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已经遭受侵害时,请你多看几眼,多问几句,多做一点,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让我们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筑牢未成年人防护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