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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里的热知识——野外电鱼不可取!
时间:2023-02-03  作者: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郑婷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XX:进检君,你看了最近的热播剧《狂飙》吗?我现在看到了这样的一个场景,其中徐雷二人在野外的河塘电鱼,二人触电身亡了,他们在野外电鱼违反法律规定吗?

进检君:野外电鱼不可取!无论是小河沟还是大河流,采用电捕的方式捕鱼都是违法的。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损害水域生态系统,电鱼工具也易发生漏电风险,严重威胁涉水人员的生命安全。

XX:对于这种非法电鱼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做些什么呢?

进检君: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电鱼不仅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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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里的热知识——野外电鱼不可取!

时间:2023-02-03  作者: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郑婷 

XX:进检君,你看了最近的热播剧《狂飙》吗?我现在看到了这样的一个场景,其中徐雷二人在野外的河塘电鱼,二人触电身亡了,他们在野外电鱼违反法律规定吗?

进检君:野外电鱼不可取!无论是小河沟还是大河流,采用电捕的方式捕鱼都是违法的。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行为,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损害水域生态系统,电鱼工具也易发生漏电风险,严重威胁涉水人员的生命安全。

XX:对于这种非法电鱼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做些什么呢?

进检君: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电鱼不仅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又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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