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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每种药品都应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存储。药品的不当储存,极易导致药品提前过期、造成浪费,还可能降低药品疗效甚至增加药品的不良反应。
2023年5月,西湖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发现了辖区内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药房内,多种药品在夏季超出20℃的高温天气中未放置在符合要求的阴凉柜中储存,存在一定药效降低、失效甚至引发不良反应等用药安全隐患。
经调查,针对药品存储不当的问题,西湖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单位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辖区内卫生服务站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等措施,合理储放药品以确保药品质量,加强对辖区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对药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医疗机构合法合规使用药品,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
检察官提醒
平时家里囤放的、未使用完的药品需及时按照说明书上载明的储存条件存放,避免药物失效、变质,从而导致身体健康受损害。
法律知识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湿度,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的养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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