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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救助人于2012年与张某某结婚,2015年大儿子出生,2019年1月小儿子出生。2019年7月,张某某将小儿子送给胡某,并收取胡某给的营养费人民币35000元。胡某将小儿子带回江苏抚养。报案后,在民警陪同下前往江苏将小儿子找回并接回抚养。
案件发生后被救助人与张某某离婚,独自抚养小儿子,但因其自身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坏死,肢体残疾,无稳定工作和收入,且小儿子年幼,需要有人照顾,生活陷入困境。安义县检察院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为他们母子办理了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回访
2022年6月1日是第72个国际儿童节,恰逢这个特殊的日子,检察官对近年来司法救助的儿童开展司法救助回访,给他们带去儿童节礼物。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佳隽在被救助母子家中走访座谈,详细了解这位母亲的生活近况以及孩子的成长情况,分享了同样作为母亲的一些育儿经验,并为孩子送上书包、文具等儿童节的礼物。
下一步,安义县检察院将协同县妇联、残联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司法救助”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线索移送、联合回访等工作,以自觉依法能动履职更好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
很多民众不清楚要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的条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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