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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安义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会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学校周边商家在不能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过期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群体非法销售“美瞳”产品和隐形眼镜护理液等情形,此类无证销售“美瞳”的行为,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检察官说:美瞳是一种彩色的隐形眼镜,因隐形眼镜直接接触眼角膜,佩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隐形眼镜和美瞳,可能会造成细菌感染、角膜损伤,视力下降等重大风险,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隐形眼镜消费群体多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部分眼镜店的验光仪、验光镜片箱未定期进行质量检定,配制出的眼镜数据如果失准,将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对处于生长发育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会对眼部视力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近日,通过全面的调查取证,安义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由点及面对辖区内商户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违规销售“美瞳”、隐形眼镜的商家进行专项治理,规范隐形眼镜营销市场。
检察建议送达后,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表示将立即开展“美瞳”市场专项检查,通过疏导结合,积极引导整改,分类妥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安义县检察院将持续跟进相关行政主管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联合有关单位对辖区内违规销售“美瞳”的商铺进行不定期回访,现场查看整改成效,通过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规范医疗器械销售行业领域,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
1.消费者在选购美瞳,应到合格的眼镜店与验配机构,在专业验光师的指导下,通过规范准确的验配过程,试戴并选购彩色软性亲水接触镜。购买未经许可非法销售的美瞳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眼镜行业的从业者要规范经营活动:要持证、持照经营;认真学习法规、规范经营;禁止使用不合格、未定期检定的产品;禁止夸大虚假宣传及“傍名牌”等违法行为。
普法小贴士: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二)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四)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此外,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美瞳,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微信朋友圈售卖高仿美瞳,销售金额较大,达到5万元以上,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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