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实现对非羁押人员的有效监管。南昌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开展数字监管的意见》。 《意见》明确,办案机关对除刑拘直诉外的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结合其涉嫌犯罪的情节、认罪认罚的态度等决定是否对其适用非羁押数字监管措施。具体条件包括,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无证据证明有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除外;案件批捕后符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案件,审查后改变强制措施的。
《意见》指出,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决定采取数字监管前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承担的义务,并应征询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做好风险评估。拟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非羁押数字监管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根据审批流程,报院、局领导批准决定。
《意见》强调,对离开限定区域且未向执行单位或办案单位报备的;切断数字监管系统终端且24小时内无法联系,无正当理由的;数字监管系统数据显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同一位置或互相联系,有串供可能的;故意卸载数字监管系统终端软件或故意关闭数字监管系统终端软件定位功能的。办案机关对违反上述情形的,可没收保证金,依法责令其具结悔过、予以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案件正常诉讼的,依法予以拘留、逮捕。同时将非羁押人员羁押表现作为量刑建议的参考依据,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此作为缓刑判前调查评估的参考依据。
据悉,南昌县检察院已经依据《意见》要求,在全省率先主导研发了“昌南非羁码”数字监管APP,今后,利用该平台进行“掌上”监管,实现“人盯人”到“系统管人”目前该平台在试运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