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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因追索交通事故赔偿未果向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进贤县检察院依法支持其向进贤县法院提起追索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进贤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黄某某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经调查核实后,进贤县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书。进贤县检察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事故相对方潘某某在涉案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有义务依法赔偿申请人的相关损失;南京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就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应当在理赔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
日前,进贤县法院已受理黄某某起诉并对该案作出裁判,依法支持了黄某某的合法诉求。
在以后的工作中,进贤县检察院将一如既往的坚持为民办实事,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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