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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以下简称《同录规定》),该规定于2022年3月1日施行。
【适用对象】
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所有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检察官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签署具结书活动,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告知内容】
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时,(一)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听取意见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
(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
(四)告知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处理意见,提出的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建议并进行说明的情况。
【录制情况】
(一)检察官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情况;
(二)根据需要,开示证据的情况;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及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见证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录制的情况。
【文件保存】
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办案使用,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随案归档。
下一步,进贤县检察院将继续将按照《同录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持续探索认罪认罚工作新路径,切实提升释法说理、证据采信、量刑建议等综合能力,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新突破,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得住程序和时间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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