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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近期对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进行了清理,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案件被害人、原持有人或其近亲属返还涉案财物(详见附件)。我院采取多种方式,均无法与上述人员取得联系。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请上述人员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合法手续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我院领取。超过六个月仍无人认领的,我院将依法按有关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价值评估,予以拍卖、变卖或销毁处理,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联系人:管检察官 联系电话:0791-83851737
附件:返还涉案物品明细表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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