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由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胡某与曾某、章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1日,章某向曾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日,曾某将120万元人民币汇入章某银行账户。2017年8月13日,曾某、章某、胡某三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章某向曾某借款100万元,其中60万元为续借款;借期18个月,月利率2.5%;胡某自愿以其所有并有权处分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为章某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章某向曾某再出具《借款条》一张,对《借款担保合同》内容确认,并明确“此借款条为借款担保合同的附件”。同时,章某向曾某提供了胡某房产证原件及胡某结婚证、军官证复印件。当日,曾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40万元汇入章某账户。2019年3月6日,曾某以章某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章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章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胡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某在执行阶段方得知此事,遂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2020年7月,胡某向南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查明,原审中曾某为证明担保关系存在,提供了有“胡某”署名字迹和捺印的《借款担保合同》原件、胡某房产证原件及胡某结婚证复印件等。经检察机关委托鉴定,《借款担保合同》原件中落款处的“胡某”署名字迹及押名指印并非胡某本人形成。曾某本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自述,并不确认是否见过胡某本人,亦未与胡某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章某承认,胡某的房产证原件等系其借胡某车辆使用时发现,未经胡某允许擅自冒用其证件并找案外人淦某假冒胡某签名。胡某曾在遗失房产证原件后申请补办证件。据此,该院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曾某主张胡某应对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对是否存在担保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曾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借款担保合同》系胡某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1年2月23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南昌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1年7月13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应对自己主张存在的法律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债务人章某在胡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证件并假冒签名,为债权人曾某提供虚假担保。债权人曾某在借款时未核实担保人身份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担保人胡某亦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确不知情,担保条款无效。原告曾某本持有章某冒用的胡某军官证复印件,却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胡某身份信息,导致法院未依据规定向胡某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法律文书,胡某未能及时应诉,直到执行阶段被列入被执行人才得知此事,军人权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灵活运用调阅卷、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委托鉴定等调查核实手段,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代表委员监督办案活动,省市院对办案方法进行指导,以实际行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