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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速递】
2020年5月,最高检、国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等单位共同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2021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让我们共同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为孩子们撑好法律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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