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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制,强化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近日,西湖区检察院出台《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工作评价制度。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其中,工作实绩占80分,综合表现占20分。工作实绩考核内容具体包括: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综合表现考核内容具体包括:司法能力、职业操守、外部评价等三个方面。
据悉,为切实规范检察官、检察助理的司法行为,提高其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该院将办案质效考核评价比重提高。规定办案质效考核由案件质量评查、专项业务检查两部分组成。所办案件在案件质量评查或者上级院、党委部门专项业务检查中评为“差”案件的,按每件分别减分,直至减完分值为限。并且,如果办理的案件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在当年度绩效考核时未发现的,在发现问题时的年度绩效考核中也应当按照当年度的减分标准予以减分。
此外,该办法还将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纳入考核评价范围。进一步督促其立足办案,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讲好检察故事,传播社会正能量。
“绩效考核办法的施行,是为了鼓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多办案、办好案,切实落实好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该院检察长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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