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南昌县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始终把审判机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等情形作为监督重点。2015年以来,共提请抗诉案件15件。
据悉,该院制定《关于瑕疵案件责任追究的意见》,对案件承办人未尽到判决审查义务,致使案件该提请抗诉而未抗诉或因未提请抗诉而产生涉检信访案件的,严肃追究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责任。该机制强化了办案干警对法院判决的审查责任并取得明显成效,该院提请抗诉的15件案件,案件承办人首先提出抗诉意见的就有10件。
同时,实行同步审查机制。在收到法院判决后,该院内勤第一时间将判决书送给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同时审查,多人、多角度审查一审判决,防止先入为主,提升判决的审查质量。如万某诈骗案等3件抗诉案,均是分管检察长不同意部门意见,召集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委会会议研究后,决定提出抗诉并得到改判。
在审查期限,该院规定同步审查期限不超过4日,为向上级院请示或报检委会审议留足时间,避免因时限问题影响抗诉工作。对拟决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主动向上级院汇报,充分阐释判决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和抗诉的必要性,认真听取抗前指导,统一抗诉标准。强化上下级之间的抗诉联动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上级院对抗诉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和标准,避免出现“抗不准”的问题。
此外,该院还将抗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如,将法院判决书中改变起诉书中认定事实的案件作为抗诉重点,共抗诉和改判该类案件5件;将法院一审判决书中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的情形作为抗诉重点,共抗诉和改判该类案件3件;对量刑不当进行抗诉,将法院量刑畸轻畸重或量刑不均衡的情形作为抗诉重点,共抗诉和改判该类案件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