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六)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九)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其他事项。
二、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案件来源
(一)根据情况反映开展。看守所在押人员、监狱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强制医疗人员等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体罚虐待、超期羁押、“牢头狱霸”、安全事故、安全隐患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可向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反映情况,也可向刑事执行场所所在地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反映。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一并提供。
(二)根据申请开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认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条件,可向派驻检察室或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三)依职权开展。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依职权主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条件,依职权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三、在押人员向派驻检察室反映情况的方式
(一)约见检察官。派驻检察室通过发放派驻检察室联系卡、派驻检察官约见卡等形式,畅通在押人员的权利救济渠道。在押人员可直接或通过监管民警约见检察官,反映情况。
(二)通过谈话反映情况。派驻检察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定期或不定期找在押人员谈话。
(三)通过检察官信箱反映情况。看守所和监狱的监区内设有检察官信箱,在押人员可向检察室投递材料。
(四)通过专项活动反映情况。每年的4月16日是全省“维护监管安全、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宣传日”,在押人员可通过这一专项活动反映情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会不定期开展其它类型的专项活动。
四、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监督方式
(一)纠正违法
1.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2.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3.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二)检察建议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发现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五、注意事项
(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罪犯又犯罪侦监、公诉案件,依照侦监、公诉程序执行。
(二)派驻检察官接受在押人员约见是法定职责,不附加条件、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