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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公平不容“枪手”践踏
时间:2025-06-05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张天琪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而考试公平则是维系教育公平的关键纽带,更是构建公正人才选拔体系的核心支柱。高考作为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制度安排,承载着万千学子的人生理想与家庭期望,不仅是检验知识储备的标尺,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

在这场关乎命运转折的重要考试中,任何破坏规则、妄图通过替考等舞弊手段投机取巧的行为,都是对考试制度权威性的公然挑战,更是对无数寒窗苦读学子权益的严重侵害。

小陈是一名高三学生,面对激烈的升学竞争,成绩始终难以突破瓶颈,这让父亲老陈忧心忡忡。在错误观念的驱使下,老陈竟铤而走险,通过“助考”中介李某,以五万元的价格雇佣在读研究生刘某充当“枪手”替小陈参加高考。考试当日,刘某持伪造的身份证件企图蒙混进入考场,却在严格的身份核验环节被监考人员当场识破。

经深入调查,李某不仅精心策划替考活动,还利用技术手段伪造考生信息,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刘某作为实际替考者、老陈作为授意策划者,均因触犯代替考试罪,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而小陈十年的辛勤付出,也因父亲的错误决定化为泡影,令人唏嘘不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高考的意义,远不止于一场知识的比拼,更是对考生品格、诚信的深度考验。高考替考绝非可以轻描淡写的“小错误”,而是触碰刑法红线的严重犯罪行为。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它将如影随形,在就业、信贷、出入境等诸多人生重要关口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让涉事者付出难以承受的沉重代价。

人生的道路没有捷径可走,面对这场至关重要的“人生大考”,衷心希望每一位考生都能坚守诚信底线,以真实的水平应考。用自己的汗水与努力书写答卷,让教育公平的光芒照亮每一个逐梦前行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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