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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二连三盗窃电动车 男子重操“旧业”再落法网
时间:2025-04-21  作者: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龚梓仪 郭平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盗窃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之一,但面对孙某这种屡教不改,因盗窃“多次进宫”的“顺手牵羊大师”,又该如何防范?小编从孙某的连环作案手法,归纳了三条“防盗经验”↓↓↓

一、车停人离必上锁,警报系统要开启。

某天,南昌高新区村民张某将电动车停在自家民房棚内,然而,粗心大意的张某既没给电动车上锁,也没拔电动车钥匙。这让凌晨3点在附近“溜达”的孙某抓住了机会,迅速将电动车骑离张某家,并在藏匿好电动车后潇洒离去。当日下午2点,孙某将该车卖给四处流动的小贩并获利。

二、小偷专挑大意人,大门锁好拔钥匙。

偷完张某电动车的孙某继续寻找目标,次日下午5点,孙某发现某民房的院子大门未上锁,“随手”推开大门,发现里面有一辆电动车。孙某动心起念,走进院子发现这辆电动车未上锁,车钥匙也插在电动车上。见四下无人,便直接将电动车骑出院子藏匿于林中。两天后的上午,孙某将该车骑至某电动车店内进行转卖,并将犯罪所得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三、小区监控要装好,防盗意识记心间。

同日中午,闲来无事的孙某从家中出发,最终站在了某镇消防站门口,比起可能面临的刑罚,他更在意消防站宿舍楼下没有上锁且插着钥匙的电动车。趁着无人注意,他自然上前,将电动车骑到门口,又用手将栏杆抬起镇定离开现场……翌日,孙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且孙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检察官提醒】

一次次的以身试法,到头来是一次次被绳之以法。本案中孙某并非初犯,其刑满释放后再次重操“旧业”,不知悔改,终再获刑罚。获取财物要靠自己的勤劳奋斗去创造,小偷小摸不可取,消除“盗”心,“盗”此为止,切勿为谋不义钱财走上“盗”途,为想不劳而获走上不归“盗”路。

同时提醒广大群众,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对于临时停放在自家院内或小区的电动车要及时上锁,并拔出钥匙,妥善保管好电动车。注意将电动车有序停放在划线车位,不要随意停放在路边,以免给盗窃分子“顺手牵羊”的机会。如若遇到丢车情况要及时报警,积极提供相关线索,让盗窃分子无“盗”路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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