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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573万余元,为境内赌客兑换外汇系违法!
时间:2025-03-03  作者: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黄燕 龚梓仪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打着旅游的名义,非法经营外汇兑换,业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可为!近日,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就公诉了一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20年上半年,张某前往澳门某赌场玩百家乐和“老虎机”输钱后欠下债务。为偿还欠款,其最初从事代购生意,后偶然发现“商机”:赌场只收港币,不少赌客都存在币种兑换需求。于是,张某开始在赌场附近为赌客提供港币和人民币兑换服务。

经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认定,2020年至2022年,张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通过旅游签证前往澳门,并在澳门某酒店大厅及酒店附近的马路上,通过向多人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从事人民币兑换港币、港币兑换人民币的非法兑换外汇生意,共计兑换折合人民币573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万元。

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外汇买卖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2025年1月,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二)2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私自兑换外币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当公民有外币兑换需求时,都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如通过银行网点、经批准设立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等正规渠道换汇,以维护个人财产安全与正当权益,共筑金融安全屏障。

需特别强调的是,外汇交易涉及国家金融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外汇买卖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均属违法!监管部门将持续对非法换汇等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违法主体也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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