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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网”触“法网”,民生“小案”不小办
时间:2025-02-11  作者: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龚梓仪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近日,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刘某等三人认罪认罚。

2024年3月中旬,赵某甲、赵某乙趁着夜色掩护,来到鄱阳湖程家池附近使用渔具捕鱼。凌晨,二人“大获丰收”后联系刘某前来托运,刘某在驱车前往接应的途中被昌东镇护渔队抓获,并现场查获黄尾鲌鱼、白鲢、花鳙等非法渔获物。据其交代,当月上旬,三人曾到赣江南支水域非法捕捞花鲢、白鲢等水产品。

一体办案 助推部门综合履职

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托内部线索移送机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线索及时同步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形成追责合力。

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积极收集现行有效的《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五河”干流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等公告文件,明确被告人非法捕捞地点及禁用渔具种类。

2024年9月,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刘某等三人连带赔偿承担水生态环境修复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

案小事大 释法说理解疑惑

“我们就是捞了几百斤鱼,为什么要赔偿这么多钱?”违法行为人面对需要缴纳的生态修复费产生了质疑。

了解到刘某等人情况后,该院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就非法捕捞对生态的危害性向违法行为人一一做出解释。

“单纯从非法获利的角度看,本案涉案金额不算大。但当前正处于长江十年禁渔期,而长江干流江西段和鄱阳湖均列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刘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地点为鄱阳湖程家池南湖洲附近,该区域属《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6号)》中明确规定的禁捕区,在禁捕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既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中止、栖息地破坏等间接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过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失,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并承诺今后不再非法捕鱼。本案中,违法行为人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但违法个案的办理是手段,真正目的是要让人民群众明白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长江流域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

“小案不小办”体现的是民生,更是民心。下一步,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将立足检察职能,深化综合履职,扎实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用心用情办好民生民利“小案”,以司法力量助力生态修复,以检察之力守护一方河湖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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