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淘金,免费往返机票、包食宿、免费旅游”,“一夜翻身,千万富豪不是梦”……在高回报的诱惑下,有人冒着偷渡的风险,奔向幻想中的“境外淘金地”,期待着“一夜暴富”,殊不知等待他们的,是难逃的法网。
2018年7月,万某接到齐某、胡某电话邀约其到缅甸去赚钱,并免除交通食宿费用,沿途还有人接送。听到这等好消息,万某不禁为此心动,立即将个人身份证号码提供给齐某、胡某二人,并于2018年7月22日从南昌昌北机场乘飞机至云南省昆明市。在齐某、胡某的安排下四次偷渡往返缅甸。在缅甸期间,万某被齐某、胡某等人带至赌场赌博。案发后,万某被民警传唤后到案,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四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万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境罪。最终,被告人万某被进贤县人民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法条: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培训、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