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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刑不免责,做好不诉案件“后半篇文章”
时间:2024-02-26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孙文彬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23年7月,于某多次潜入邻居赵某家盗窃,数额在一百元到五百元不等,经赵某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承办检察官审查,于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被盗财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10月,检察机关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于某的违法行为虽然轻微,但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书内容,对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检察官说法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检察部门对不起诉案件开展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意见,避免出现“不刑不罚”情况,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双向衔接。

虽然被不起诉人不用承担刑事处罚,但这并不代表不用为违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检察机关将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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