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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心为公,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时间:2023-11-30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孙文彬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22年5月,某商超经营者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了解到该刑事案件后,立即在辖区内走访了购买并食用了该批假冒注册商标食品的消费者,发现部分消费者在食用了该批食品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心、腹泻等不良反应,检察机关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食品,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知情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0月,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当地消保委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2023年2月,当地消保委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判决该商超经营者支付十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检察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不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通过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推动筑牢公益保护防线,营造良好的食品生产销售环境,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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