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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枕边人的背刺?明抢易躲,暗债难防!
时间:2023-08-30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孙文彬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张小明和李小红本是一对幸福恩爱的夫妻,但好景不长,丈夫张小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导致小家庭内矛盾不断,妻子李小红久劝无果,只能离婚。可离婚后没多久,李小红就发现自己的银行卡竟被法院冻结了,一查才发现,张小明曾以他和李小红的名义向银行贷了款却迟迟未还,故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可李小红并不清楚该笔贷款的存在,她觉得钱一定是被前夫张小明用来赌博了。平白无故背上的巨额债务让她的日常生活受到了很大影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取了张小明当时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账户资金流水,证实了张小明确系在李小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银行贷款并用于赌博。检察机关随即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要求再审张小明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改判由张小明个人承担债务,解除了对李小红个人账户的冻结措施,李小红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检察官说法

夫妻共同生活中,为购置住房车辆、日常旅游、看病就诊或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教育等费用而承担的债务,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一方在隐瞒另一方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借款,且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若遇到被夫妻间另一方以个人债务“背刺”的情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官将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背上“暗债”。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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