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高龄的孙某因与江西某酒厂侵害商标权、商标合同纠纷,先后三次向南昌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其中,2件侵害商标权纠纷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商标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三起案件经检察机关积极努力,终于在2022年11月4日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当事双方表示满意。孙某撤回三个案件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决定终结审查。
案件原由:孙某受让取得“某圣”商标,2002年起,孙某先后三次与江西某酒厂签订合同,许可付费将“某圣”商标给该酒厂使用。2014年5月28日,双方提前终止合同。后,孙某发现该酒厂承租人邹某恶意注册“某圣鼎”商标、合同解除后仍生产销售“某圣”酒,遂对邹某申请注册的“某圣鼎”商标提出宣告无效请求,并对该酒厂提起多个民事诉讼,要求该酒厂支付商标合同期间的使用费及偿付延迟支付利息损失、停止生产和销售“某圣”酒、赔偿商标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三起案件均系经过法院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并已执行,但孙某仍不服,认为法院判赔数额不够、执行不到位,坚决要求检察机关监督,否则继续信访维权。
为查明案情、了解纠纷产生原因,南昌市检察院调取、审阅了孙某提起的多个民事诉讼案卷,认真听取了孙某的意见及诉求,实地查看、了解酒厂的经营状况,发现该企业已处停业状态,邹某已身患重病无力诉讼。为化解矛盾,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找到酒厂的主管单位协同做矛盾化解工作,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酒厂愿意再支付部分款项补偿孙某某,了结双方之间的一切经济纠纷,孙某某同意并承诺息诉罢访。
至此,一场历经八年的商标维权“马拉松”纠纷就此落下帷幕,孙某持有的商标合法权益既得到有效维护,企业被诉所累的局面也得以纾困,当事双方纷纷向检察机关表示感谢。
检察机关用实际办案行动践行“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