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感谢检察官,让我家孩子能如期参加中考,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谢谢!”拿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小青父亲一直拉着承办检察官道谢。
15岁的小青本是一名初三学生,今年4月的一天,小青与被害人小蓝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小青将小蓝打伤。经鉴定,小蓝伤情为重伤二级。
5月2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和提审中发现,小青此次因一时冲动打伤同学,案发后如实供述,并已表现出悔罪改过的意思,而且小青6月份就要参加中考,如果因此耽误学业,将对其以后人生造成极大的影响。
为此,承办检察官深入小青所在学校了解他平时行为表现以及回校参加中考的可能性。在了解到小青平时表现良好,无不良嗜好,此次确系初犯、偶犯,且已经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得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学校和家长都愿意积极配合监管,具有有效的监护帮教条件,社会危险性小。5月27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小青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让其返校学习,参加中考。
近年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始终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给涉罪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改进帮教方式、加强回访等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继续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