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8日,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雷某某提起公诉。这是刑法新修订之后,我院提起公诉的首例危险作业案。案件起因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油的经营。
案情简介
被告人雷某某自2019年10月起擅自在距居民区较近的一工地处销售汽油给同案人马某某,销售数额达15万余元。案发后,同案人马某某等人先后被判刑,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根据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同时鉴于其认罪认罚,安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雷某某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
以案释法
根据2021年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官提醒
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成立刑法增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危险作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