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止咳药水”,系国家二类精神管控药品,长期服用会上瘾,对身体危害极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购买此类药品需要医生开具处方,药店和其他个人不能随意出售。然而被告人汪某听人说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可获取高额利润,便伙同他人开具假处方套购并转售给吸毒人员。近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汪某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汪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胡某(另案处理)借用数家诊所名义虛开处方,从某医药公司代理周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国家二类精神管控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00瓶,准备将药转卖给吸毒人员谋利。由于该批药品将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被告人汪某又伙同他人共同从周某处购卖500瓶假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准备用该批假糖浆去进贤县药监局办理报废手续。2017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进贤县世纪名城小区当场查获汪某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752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精神类药品,并转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