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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民工工资120余万元,一劳务公司负责人被进贤检方提起公诉
时间:2020-05-18  作者: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黄自安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辛勤工作保障工程顺利完工,44名民工的120余万元血汗钱却迟迟没有收到。近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聘请民工做事的某劳务公司负责人褚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褚某系一劳务公司的负责人,在2018年5月,褚某与湖北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了进贤县某房地产项目的泥工工程,并聘请徐某等40余名工人到该项目做砌体、抹灰等。2019年9月,该房地产项目的泥工工程顺利完工,褚某从湖北某建筑公司结算到工程款后,不将徐某等44名工人的工钱结清而用于其他开支。2019年11月,进贤县劳动监察部门向被告人褚某下达整改指令书,被告人褚某仍不支付,直至2020年1月引发工人上访事件后案发。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褚某恶意拖欠民工工资120余万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决定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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