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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与不诉间我们考量的是什么?
时间:2020-05-11  作者: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朱文文 邓平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该让当事人“一失足成千古恨”,还是“浪子回头金不换”?南昌高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认为法律是有情的,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综合分析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 

小矛盾引发大纠纷 

  2020年1月的一天,租客小王因补交房屋租赁费用问题与房东欧阳女士发生口角纠纷,欧阳女士拦住小王不让离开。小王觉得欧阳女士有乱收费的嫌疑,心里不痛快,为发泄自己内心的不满,当着欧阳女士的面就把房间的里热水壶摔在了地上。欧阳女士见状,也特别气愤,当场就揪住小王的衣服阻止他离开。小王也气不过,就用左手按住了欧阳女士的脖子,右手提着黑色电脑包,将欧阳女士抓衣服的手甩开,甩开过程中,电脑包不慎砸伤了欧阳女士的左侧眼部和左肱骨,其当场就痛地坐在地上大喊大叫。小王见形势不妙,撒腿就跑。之后,欧阳女士被送进医院,她家人选择了报警,而小王也选择了主动投案。 

人性化执法 彰显法律温度 

  侦查机关认为小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在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小王时,小王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不停地道歉。经了解,小王系江西某高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平时性格内向,遇事易激动。 

  承办检察官仔细查阅案件材料,考虑到小王有学业要完成,系初犯,且小王已向被害人表达了深深的歉意,还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检察官经过慎重考虑,秉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法者仁心,人文关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事后,承办检察官叮嘱小王,让他以后说话、做事都要三思而后行,切不可意气用事,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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