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是南昌某高校的大学生,一日正为没钱发愁,恰巧就在QQ群里看到一条办卡兼职的信息,不由喜出望外。“不用工作,没有成本,仅仅办一张银行卡给对方,就能赚到300元,真是天上掉馅饼啦!”小明毫不犹豫就联系了发广告的人,第二天就办好了银行卡,连卡带U盾给了对方,晚上支付宝里立马就多了300块钱。
故事到这里并没有结束,两个月以后,小明隐隐感觉不安,便到银行准备注销该卡。结果银行工作人员一查账户,发现里面不仅有大量现金,而且交易流水频繁,金额巨大,并不像一个大学生所持有的卡。于是就报了警,小明也被警察带走。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这是一伙犯罪团伙犯罪的手段。他们到南昌各大学城,以招聘兼职的名义寻找大学生办理银行卡,并以每套几百元至10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要求出售人提供本人手机卡、网上支付的U盾或K宝等支付配件,同时还尽可能的要求出售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然后通过百度贴吧、QQ群发布出售银行卡的信息,购买银行卡的人通过网络与犯罪嫌疑人联系,犯罪嫌疑人便以快递邮寄的方式转手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出售。为获取更多利益,他们还不断发展下线,从事银行卡收购业务,从中赚取差价。而购买银行卡的买家,一般都出于非法目的,使用这些“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
近日,西湖区检察院就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提起公诉,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李某、周某某、黄某某提起公诉。
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
什么是买卖身份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收购、售卖他人银行卡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很可能就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便宜,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