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湖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朱某、汪某、吴某、杜某、刘某、金某、肖某等人依法批准逮捕。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冯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与他人合伙开设“小额贷款公司”,并聘请朱某、汪某、吴某、杜某、刘某、金某、肖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为其管理公司、招揽生意,通过与客户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让客户拿着现金道具拍照,制造客户已取得合同借款的假象。合同签订后,肆意认定违约或者以“保证金”、“中介费”、“逾期费”、“上门费”等名义,对所谓“违约”的客户进行上门催收,在催收过程中多次采用喷漆、堵锁眼、语言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对客户及其家属进行恐吓、滋扰,其行为已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情节严重。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