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豆制品放置时间长、卖相好、不易坏,不法企业竟在生产豆制品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近日,由青山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6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南昌某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管理人员南某夫妇在青山湖区的一公司厂房内,在生产长条豆泡、三角豆泡、圆豆泡等豆制品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并将生产的豆泡成品销往南昌市深圳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地。2017年1月,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厂房的加工场所、原料仓库、成品仓库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获硼砂14.14kg,并抽取了豆腐加工用粉及长条豆泡、三角豆泡、圆豆泡等豆制品样品。经检测,上述豆制品中均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成份,长期使用会造成累积性中毒。
2017年3月,被告人陈某、南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被告人陈某、南某分别身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陈某、南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人南某的悔罪表现,考虑到南某的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