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湾里区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鲍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湾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鲍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鲍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张某某在南昌从事商务连锁投资。鲍某某为了追求张某某,在2017年初向张某某投资了数万元,后因张某某对其不理不睬,遂怀恨在心。2017年3月,鲍某某约张某某在湾里区休闲广场见面,鲍某某以叫张某某帮其弄手机微信为由,趁张某某低头弄手机之际,从上衣里拿出事先买的菜刀朝张某某额顶部、左枕部、额面部、左上臂、右手部等多处连砍数刀。后因路人经过看见,鲍某某遂停止加害行为。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法律解析:此案由湾里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湾里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鲍某某供述其主观上并不想杀死张某某,但湾里区检察院认为,鲍某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中止),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对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分,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及客观行为上来综合认定。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中“会”包括可能发生和必然发生;意志因素,是指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认识因素中的不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具体内容及发展趋向虽有一定认识,但认识不明确,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鲍某某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不知道被害人是否必然会死亡,其供述只是为了吓唬一下被害人,鲍某某朝张某某额顶部、左枕部、额面部、左上臂、右手部等多处连砍数刀,其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不能因为鲍某某可能存在伤害故意,就认定鲍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我们同样应该认识到鲍某某还对被害人可能死亡具有不确定的认识,死亡的结果同样在鲍某某希望或者放任的范围内,所以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统一原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