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初,江西省安义县人彭某通过朋友认识了王某(在逃)。彭某对王某说自己做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后,王某便回答可以通过“关系”帮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义县支行(以下简称安义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到20万元的贷款,但必须将贷款中的10万元借给他,彭某应允。王某在明知彭某名下无房产的情况下,在南昌伪造了以彭某为产权人的两本房产证,其中一本房产证是位于安义县的恒茂阳光加州小区的房产;另一本房产证是位于南昌市区的联发江岸汇景小区的房产。王某将该两本假证交到彭某手中,并说持这两本假房产证可以到安义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
2014年4月,彭某向安义邮政储蓄银行申请20万元信用贷款,提供了上述伪造的两本假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等材料。同年5月,安义邮政储蓄银行向彭兴江发放了20万元贷款,贷款用途为装修,期限为二年(自2014年5月12日至2016年5月12日,该贷款一年到期后需归还再续贷)。安义邮政储蓄银行将20万元贷款受托支付到王某账户上,王某通过转账方式转了10万元给彭某。该笔贷款到期后,彭某从朋友处借了20万元归还了上述贷款。2015年5月,彭某又以同样的方法向安义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了20万元信用贷款续贷。彭某将该笔贷款用于归还朋友借款。2016年5月15日,该贷款到期后彭某未能归还本金及利息。
2016年5月31日,安义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以彭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报案至安义县公安局,控告该行客户彭某骗取了一笔个人信用消费贷款,金额20万元;截止2016年6月2日,已逾期18天,该客户拒不还款,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本息共计人民币202176.3元。2016年6月2日,彭某被安义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经查,彭某在南昌市区及安义县均未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记录,名下也其他无房产登记记录,其在安义邮政储蓄银行申请贷款时出示的两房产证系伪造的假房产证。安义县公安局认为,彭某使用伪造的假房产证,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骗取贷款罪,遂现将此案移送安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阿明在此提醒各位小主,办假证忽悠银行不能做!多学一点法律有好处:我国刑法第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