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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老板伪造合同骗取银行4000余万承兑汇票
时间:2017-04-01  作者:南昌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黄燕 李国民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南昌一家公司法人代表利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向银行骗取承兑汇票4020万元人民币。日前,南昌高新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骗取票据承兑罪批准逮捕。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是江西某饲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余某某经营不善,为获取资金归还借款,便以该饲料公司与另一贸易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形式向高新支行申请了900万元的一年期授信,并于1122日提供虚假原料购销合同书在该行申请了半年期1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后直接归还借款。201411月份,贷款到期余,某某故伎重演,借款还贷后,余某某再次提供与南昌某米业公司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书向高新支行申请开立900万元一年期授信,并于20141125日,1216日,2015526日,616日分别以虚假的购销合同在该行申请了半年期500万元、72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的承兑汇票(均为50%保证金),其中最后两轮共计1800万元汇票到期银行对该票进行垫付后,余某某至今未归还银行承兑缺口,造成银行895万元经济损失。 

  检察官释法:骗取票据承兑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其中第十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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