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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女孩出嫁后不能再继承娘家的财产吗?
时间:2023-12-04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周佳美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农业和农村就像大榕树的根,这个根扎牢了,大家的日子会过得更好,国家也才能发展的更好。”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农村、农业、农民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农村的法律问题也日呈多发和多元性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神圣不可侵犯,与此同时,又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让我们看看如何用《宪法》来解答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的常见法律问题。

●女孩出嫁后不能再继承娘家的财产吗?

在农村常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即女儿嫁人后就是别人家的人,娘家不再管她,她也不得继承娘家的财产,也不用像儿子一样为父母养老送终。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

宪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结婚对男女财产权益的影响是一样的,如果男性不会因为结婚而丧失相关权益,那么女性也同样不会因为结婚而丧失相关权益。

也就是说,女孩绝对不会单单因为是女性或者出嫁就丧失了其在娘家本来应该享有的权益。因此,女孩不会因为出嫁就丧失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

●子女属于城镇居民的,老人去世后,村委会能强行收回宅基地吗?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宅基地的性质不是属于私人所有的,而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这时候,村民所享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归村里所有。

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村委虽然代表村民行使土地所有权,但是并不意味着村委会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收回他人占有的宅基地。

村民取得宅基地,在上面建造房屋,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合法的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也是可以继承的,由于房子是依附于宅基地上的,这时候应该遵循房地一致的原则,如果公民通过继承取得房屋,那么这时候也就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这时候,好像就出现了一种矛盾: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而继承人又不是村集体的成员,二者看起来是矛盾的,其实不是这样子的,继承权的取得,实际上是被继承人权利的一种过渡,这恰恰体现了被继承人作为该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从另一个层面看,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违法。

●“外来户”能得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鱼塘等征收所产生的补偿费吗?

一般而言,农村外来户分以下5种情况:(1)从外村迁入的住户;(2)上门女婿,也即“倒插门”;(3)再婚带来的子女;(4)收养的子女;(5)户口迁出后又迁人的。本地户是相对外来户而言,一般是自形成自然村以来就世代居住在这个村子里的农户。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所有,即属于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然导致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该组织的每个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由此所获得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土地给予的补偿,属集体经济组织共有财产。

“外来户”的户口自迁来以后,就成为该村正式的合法村民,在享受与本地户同等的居住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同时,也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缴纳税费、出义务工、集资搞建设等方面的义务。

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相同的义务后,应该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的权利,这个平等的权利其中就应包括,平等地享受因出让集体所有土地而获得的补偿款的权利。

●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违法吗?

农民老江的儿子小宝今年刚上初一,天天逃学打架,于是他决定干脆不让小宝上学了。村干部和学校老师劝他送孩子回学校读书,他说:孩子不会读书,浪费钱,不读又不犯法!

宪法第4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我国的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小宝应该上初一,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老江让小宝辍学,就是违法。老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老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限期改正。

现行宪法中有关农业农村的规定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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