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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直击非法越野行为人
时间:2025-05-30  作者:第六检察部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的是违法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即便不构成犯罪,仍可能被检察民事公益立案依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有关主管行政机关还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共同追究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全省首起越野车辆碾压破坏湿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秋冬时节,鄱阳湖变身“大草原”,候鸟翩跹,吸引大量游客,但非法越野活动却随之滋生,湿地植被遭破坏、越冬候鸟受惊扰。

2025年1月1日,新修订《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针对鄱阳湖湿地植被被碾压、破坏的新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强依据。

2025年2月17日,正处候鸟越冬期,万某某、王某、姚某某3人不顾工作人员当场劝阻,强行驾车闯入鄱阳湖湿地保护区核心区。南昌市检察院接到线索反映后,迅即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开展调查,固定并移送证据后,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万某某等3人先行作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越野不仅要受行政处罚,还得承担生态赔偿责任!大家都不要再去了!”“千真万确!我们三个人被要检察院民事公益起诉的公告都发布在网上了!”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万某某等3人在越野爱好者微信群里发出劝阻。

南昌市检察院在调查终结后,于3月31日发布诉前公告,拟对万某某等3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告知有关机关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南昌市林业局于公告当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5月20日,检察官办案组受邀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万某某等深刻认识错误,与赔偿权利人南昌市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万某某等3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承诺将积极承担专家评估确定的1.7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还将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普法宣传,从“违法者”向“保护者”转变。

该案是江西省首起越野车辆碾压破坏湿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有“世界湿地,候鸟王国”之誉,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组成部分,被称之为“长江之肾”。我市南矶湿地作为越冬候鸟重要栖息地,既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还是第64块国际重要湿地。广大市民和游客在鄱阳湖区开展休闲旅游活动,要遵守自然保护区、湿地和候鸟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游玩,不碾压破坏湿地、不惊扰候鸟栖息、不非法垂钓捕捞、不遗撒各类垃圾,共同爱护鄱阳湖这一长江中下游平原上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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