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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
时间:2025-05-29  作者:第六检察部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就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追究违法者公益损害的刑事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以检察融合履职更加充分地惩罚犯罪,保证刑事、民事裁判协调一致,并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公益司法保护效果最大化。

非法捕捞,既受刑罚,还要赔偿

南昌县塔城乡青岚湖水域是江西省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起实行永久性禁捕。

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胡某等十余人为捕捞湖区渔业资源出售牟利,共同出资购买电耙网、丝网等禁用渔具在青岚湖水域驾船拖网非法捕鱼71次,非法获利4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认定被告胡某等人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163.2万余元。

2023年12月1日,南昌县检察院依法对胡某等人以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司法鉴定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责任,支付鉴定费用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审查起诉阶段,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但因经济条件和偿付能力限制,表示无法完全履行160万余元生态环境赔偿义务。经实地走访调查,南昌县检察院会同法院、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村民居民代表进行多轮磋商,听取各方意见,探索以“支付赔偿+以劳代偿”方式履行赔偿义务。由各被告人自愿与居住地乡镇政府签订劳务代偿协议,并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由乡镇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以劳代偿实际表现进行监督,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将履行义务情况纳入社区矫正的现实表现因素,法检两院共同参与监管。

相关诉请和生态环境赔偿义务履行方式,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共退缴违法所得及偿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5.3万余元,适用缓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已到居住地乡镇报到,定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劳动。

公共利益指的社会全体人员或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污染生态环境、非法捕捞狩猎、非法采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等违法行为,除了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惩罚外,还可能被依法追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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