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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谁泄露了我的个人信息?
时间:2024-09-12  作者: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万欣雨 祝颖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9月9日至9月15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数据已成为驱动各行各业发展的关键要素。然而,数据的海洋中却暗藏危机,不法分子将黑手伸向了公民的个人信息,企图通过贩卖这些信息进行非法牟利。这就涉及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下面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2018年以来,被告人兰某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进行和推广非法教学,通过QQ、微信等通讯平台多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教学活动停止后,以出售、交换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8万余元。

经鉴定,兰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810余万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大中小学生的姓名、就读院校、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长姓名等,被侵权主体遍布北京、天津、贵州、上海、重庆等全国各地。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针对兰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兰某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注销侵权用网络账号,并支付赔偿金。该案诉至法院后,房山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公益诉讼请求。

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个人信息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三、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

1、陌生WiFi不要连

在公共场合连接免费WiFi时,极易碰到不法分子搭建的山寨WiFi。如果不慎连接,不法分子即可通过后台监控用户传输的数据,窃取支付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2、钓鱼链接不要点

一些不法分子会假冒银行、学校等官方机构给用户发送短信或邮件,如果不小心点开,手机、电脑系统可能会被植入病毒,其中存储的文件资料或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窃取。

3、不明二维码不要扫

二维码应用场景十分广泛,而且制作简单、真伪难辨。一旦扫描了恶意二维码,手机后台就可能遭到非法入侵,相关权限也被控制,进而导致个人信息陷入被窥探和非法使用的风险中。

4、个人信息不要晒

机票、证书、照片等内容中包含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关键位置等个人信息,如果随意晒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可能会导致信息泄露,给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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