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检察机关“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以检察履职增进民生福祉,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提供更加有力法治保障,西湖区检察院近期围绕安全生产开展了“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关系国计民生的燃气安全,积极探索公益诉讼诉源治理,服务地方安全生产工作大局。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天然气钢瓶随意堆放等问题,严格督促主管单位履职法定职责,消除危险,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今年3月,该院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加强瓶装液化气钢瓶的安全监管,开展瓶装燃气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活动。
经走访发现,某小区内一遮阳棚下长期摆放灌满的液化天然气钢瓶,且时常有汽车停放在燃气瓶附近,燃气瓶长期裸露在外,易受到太阳暴晒,经常有儿童在附近玩耍,在人员密集的住宅区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经调查查明,液化天然气钢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属于危险化学品,其运输、储存、使用必须严格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辖区内随意堆放液化天然气钢瓶等问题,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随后该院立即向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并迅速行动,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及的部分液化气站下达整改通知书积极履职,整改到位,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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