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举行此次不起诉教育训诫会,确实践行了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也充分保障了涉罪未成年的权利。”近日,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罪的附条件不起诉人吴某某(未成年)举行不起诉宣告教育训诫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公安民警、社工、学校老师、法援律师等人共同参与教育训诫。在会上,人民监督员说道。
据悉,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西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是未成年人,且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具备有效监管条件。并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置六个月考验期。
截止目前,考验期已满。吴某某在考验期内能遵守法律规定,服从监管,按规定报告自己活动情况,按照附条件不起诉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积极参加各项帮教活动,在考验期内未发现有新的犯罪,也没有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情况,因此,该院于近日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不起诉宣告教育训诫会上,承办检察官首先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分析了吴某某犯罪原因、社会危害,并根据社会调查,帮教情况,依法对其进行教育、训诫。公安民警、学校老师、法援律师、社工等人也根据实际情况从各自专业角度对吴某某进行教育、训诫。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真听取训诫教育,并真心悔过,觉得自己不应该逞强好胜打架伤人,表示以后要知法、守法,做一个好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