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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云谱区院与监察委、公安分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作机制的规定》
时间:2018-06-14  作者: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胡勇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近日,青云谱区检察院与区监察委员会、青云谱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11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协作机制的规定》。 

  该规定要求,一是执法部门要强化证据意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对决定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与行政执法机关交接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商请行政执法机关代为保管。二是确立了双重提前介入机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七日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另外规定,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三是确立了双重监督机制。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规定检察院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对不配合调阅和查询案件材料,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情节较轻的,可以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四是确立了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机制。规定在查办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院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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