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阿姨,我已经找到工作了,正准备去上班呢,这次找的工作是正规的企业,之前犯的错误不会重蹈覆辙了。”六月份,虽然阴雨绵绵,在新建区检察院的太阳花工作室里,小刘懂事的话语,像阳光一样照进了该院未检检察官的心田。
2016年3月,罗某(另案处理)在他人的指使下承租了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群裕路32号商铺,并于同年5月装修后以“某某会所”对外营业,并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9月,小刘经人介绍至该会所工作,小刘在明知会所存在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负责接待嫖客及通知卖淫女至房间等事务。当月19日,公安侦查人员在“某某会所”进行检查时,将协助组织卖淫的小刘当场抓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小刘涉嫌协助组织卖淫案时,考虑到小刘是未成年人,一失足误入歧途,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遂决定对小刘做附条件不起诉,并启动为期六个月的考察帮教。
考虑到小刘是南昌新建人,新建区检察院受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小刘进行监督考察工作。并签订了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委托不起诉异地考察帮教期限为六个月,在考察期内,双方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共同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并对监督考察的情况进行评估,实现沟通协作的无缝衔接。
为使帮教更有效果,新建区检察院联系了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洪宇社会工作服务社,为小刘量身定制了帮教方案,在帮教期内,小刘每月要参加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完成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并向所在社区提供公益劳动,接受社工安排的情绪控制的训练等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正课程,并向监督考察小组每月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在考察期结束时,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将根据小刘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案件虽然发生在上海,但是在未成年人更为熟悉、便利的区域开展帮教,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有效提升帮教成效。”新建区检察院未检科检察官深有感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