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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公告
时间:2021-04-16  作者:  新闻来源: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现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开展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相关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对象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在编在职的检察人员。

二、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的;

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

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

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

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

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

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

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

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

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的;

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

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

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为民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作风问题

1.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得不牢,群众观念不强,解决群众诉求尽心、尽力、尽责不够;

2.宗旨意识、担当精神不够,在处理群众信访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不高、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现象;

3.群众工作能力不足,为民解难题的思路不宽、办法不多、作风不实,对群众不善于释法说理、不会用群众语言;

4.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有差距,对群众来信存在回复不及时、不规范、答复质量不高的情形;

5.司法理念有偏差,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重法律效果轻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现象;

6.在听取律师意见方面,存在特权思想,不愿主动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时与律师协商不深入,未征求律师对刑期建议的意见;

7.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不够,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不多,主动接访、带案下访的主动性不够。

(八)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

1.对检察建议重要性作用认识不足。领导干部对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检察人员运用检察建议治本清源、根治社会治理中问题的引导督促不足,导致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着形式主义问题,使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的要求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2.检察建议作用发挥不充分。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担当意识不强,主动作为有所欠缺,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的举措不多,精准性不够,未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3.检察建议格式不规范、文书质量不高。运用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制发检察建议未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规范性有欠缺,必要性、关联性阐述不足,结合被建议单位的职责提出措施建议的针对性不足;

4.检察建议效果评估不严谨。对检察建议回复采纳和被建议单位整改情况审查不严谨,对检察建议效果评估存在应付现象,检察建议后半篇文章做得不深、不实,未做到刚性。

三、面向社会接受监督

从即日起,就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监督电话:0791—12309,大家如有举报或者反映情况可拨打此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受理来电截止日期为6月15日;也可以信件形式寄至南昌市人民检察院12309举报中心;也可登陆12309中国检察网网上举报平台,网址:https://jubao.12309.gov.cn/userWeb/NewClu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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