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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检察院试点网上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
时间:2014-10-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积极探索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推进检务公开工作,从7月1日起,新建县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省首批“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试点单位,这也就意味着从本月起该院将向社会公开亮晒所有终结性法律文书,社会公众在家轻点鼠标便可了解诉讼全过程。

  据了解,从试行之日起,四种在规定范围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则上一律要求上网公开。这四种法律文书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第一款、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出不予抗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该院规定,终结性法律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和其他不宜公开的,要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并按照程序审批后报市院业务部门备案。同时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也要遵循严格依法原则、便民利民原则、及时准确原则、确保安全原则。

  为使试行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该院专门成立“刑事检察部门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该院检察长余声汉亲自挂帅,凡拟公开的法律文书,案件承办人为首办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所有拟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首先由案件承办人自我把关后,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提请部门负责人重点审核,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应于五日内完成审批并返回承办人,在两日内,案管中心最后审核,会同技术科上传到本院门户网站的固定链接栏目。要求公开的法律文书必须公正、全面地归纳案件事实、公开认证及裁决的理由,做到法理、事理、情理并用,准确表述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文书公开的实效,让当事人看得清楚、看得明白,让社会公众看得懂、理得清。

  “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使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不仅可以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而且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顺应人民群众呼唤“阳光”司法和公正司法的趋势,也是推进检务公开,维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有效举措。”该院副检察长胡次繁介绍该项工作开展的意义时说道。(新建县检察院  胡次繁  陈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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